为了争采珠江口河道河沙,两家公司先合作,再谈崩。其中一方所租用船只的船主被人限制不能采沙,忍耐不住自己出头,用鱼雷炸对方船只,结果获刑一年半。该案近日在南沙法院判决。
扔鱼雷汽油瓶炸船
南沙检察院指控,陈某某因所在的公司抽沙船在珠江口川鼻道抽沙作业时遭到原合作单位船员阻碍,以6万元价格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纠集冯某某、黄某某、梁某某、何某某及周某等十多人(均另案处理)蓄意报复。陈某某指使徐某某安排冯某某买炸鱼用鱼雷。安排停当之后,当晚7点,冯某某、梁某某和相关同案人驾驶九艘快艇并携带鱼雷、装有汽油的啤酒瓶、水管、木棍、刀等作案工具,搭载多人到珠江口川鼻航道,朝对方公司的三艘作业船只投扔鱼雷和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待爆炸后再登船、殴打船上人员再逃离现场。
第二天早上7点多,黄某某、何某某和上述同案犯再次来到珠江口川鼻航道,对上述三艘船只进行爆炸。
两次爆炸导致对方公司船只受损,而船上工作人员范某受轻伤,陈某和另一李姓船员受轻微伤。
两公司采沙起纠纷
经审理查明,在事发之前两年,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和对方公司法人代表谢某某在广州南沙签订《合作经营珠江口川鼻水道凫州山对开河段沙场合同》,由该公司以沙场前期所发生投入资金、交费和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沙场拥有的有关部门批出的证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作为投入资金,拥有该沙场51%股份,对方公司投入83万多元,并代购一艘指挥船和一艘快船,拥有该沙场49%股份。
之后两个月,双方在南沙再次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派出吕某某出任该沙场经理,对方公司派出罗某某为该沙场副经理。合同签订后,由于采沙的“三证”(河道取沙许可证、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尚未全部办妥,双方暂缓履行合同。
在这期间,黄某某以对方公司监守自盗、偷采上述河段河沙被有关部门查获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公司撤离采沙区。证照办好后,黄的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印发传单趁“沙场存在经济纠纷,请大家不要将船开到该沙场”。
而该公司办好三证后,黄某某方面租用陈某某所在公司相关船只采沙。这下该公司组织50多名员工到采沙船上阻止采沙。陈某某船只不能采沙,而对方公司的船采沙干得热火朝天。
陈某某供认,为了让对方不再来干扰自己船只采沙,陈花了6万,请陈某某来搞掂。最后决定用鱼雷去炸船。由于害怕搞大,所以选用了炸鱼的鱼雷。
南沙法院经审理,判处陈某某、徐某某、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某某、梁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